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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坚持择优发展、有所侧重,重视在教学、科研、医疗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党课、理论学习等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靠近党组织。特别是要通过新入职教职工培训、新生入学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十八岁的学校教职工或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为什么要入党、本人的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怎样积极争取入党等。

流动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指定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应建立《入党申请人名册》。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支部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应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同时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应以一定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员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党支部重新指派,并做好交接工作。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谈话,审阅思想汇报,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至少每半年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考察写实》;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可以通过口头和书面的形式,一般一季度至少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汇报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的认识;完成某项重要任务后的收获和提高;参加某项重要活动,或学习了某篇重要文章,或观看了某部影片后,所受到的教育和体会;在平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产生的想法;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国内外重大事件的认识和态度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汇报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各学院分校负责。入党积极分子所获得的培训合格证书,4年内有效。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或证书过期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重点研究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推荐意见表、团组织推优登记表、党校学员登记表、民主测评和学习情况等。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给接收单位或存入个人档案。 

党支部要对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作为发展对象的,填写《发展对象呈报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考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和学习表现等,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任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函调和外调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综合性的政治审查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经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超前考察,材料和手续完备健全,综合考察符合标准的方能列为年度发展计划。发展计划人数一般按照上级组织下拨数量的120%-150%确定。

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除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阶段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有政治审查报告、自传等。 

第二十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为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要按照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发展计划的,调整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发展的新党员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还要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纯洁,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和信念;能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言行上与党保持一致; 

(二)现实表现良好。教工要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做出贡献,能够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发挥表率作用,为人师表,治学、治教严谨。学生要能够积极参加校、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入党前两学期学习成绩名次均应达到班级前1/3且没有补考课程;年级和班级发展的第一个学生党员,学习成绩要位于班级前10名。学生干部要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有一定的工作成绩; 

(三)群众威信较高。为人正派,团结同志(同学),助人为乐,有奉献精神,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民主测评合格率必须达到80%以上,优秀率要超过30%。 

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奖项,或在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入党积极分子优先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三级逐审。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综合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审查。上报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团组织推优意见、党员推荐情况、《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自传、党校学员登记表、党内外群众意见、政审函调(外调)证明材料、政治审查情况报告、学生学习成绩和其他认为有必要上交的材料等。

各基层党组织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审查把关。既要详细审阅党支部上报的材料,又要通过调阅相关材料、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理论测试、与申请人谈话等形式,全面考察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材料等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后,形成预审请示,上报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 

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组织。预审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 

毕业年级发展对象预审前,各基层党组织应向党委组织员办公室书面请示,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预审材料。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职或毕业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发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填写。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大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场一般要悬挂党旗。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大会可适当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开会;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大会讨论吸收两名以上同志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票决的程序是: 

1.通过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2.发放《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明确填票要求; 

3.有表决权的党员填写表决票; 

4.投票; 

5.监票人、计票人清点收回表决票数(如收回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本次投票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并当场进行计票、汇总; 

6.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7.填写《表决情况汇总表》,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在《表决情况汇总表》上签名,并封存《表决票》。 

(七)宣读党支部大会草拟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八)发展对象表态发言; 

(九)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十)党支部书记总结。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或具有审批权的学院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指定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同志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工作,上半年一般应于6月20日前、下半年一般应于12月10日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审批后,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与新党员谈话,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基层党组织组织进行。程序一般为: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5.自由发言; 

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应根据预备党员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拟定对其培养措施,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及时记录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校(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程序一般包括: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党支部(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党支部(小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三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学院党委审批后,应报学校组织员办公室备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党支部。原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组织程序后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四十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自传、党团组织推优表、党校学员登记表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党员的材料由组织部转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情况、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以及正确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情况等,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并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报。 

重视从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应认真总结年度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制定下一年发展党员计划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每年向学校党委和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为各学院党委配备专职组织员。重视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发展的党员不予承认,并向其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制定,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印制,学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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